内蒙古台历印刷厂工人讨回三倍酬劳
男青年小陈(化名)于2007年5月来到一家台历印刷厂工作,岗位为印前设计制版,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。2013年年底,小陈在工作中出现了一些失误,厂方认为,小陈的工作失误给厂方造成经济损失,于是根据单位规定,在小陈的工资中扣除2000元。
由于不满厂方做法,小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,要求厂方归还其2000元工资。小陈还表示,自己在台历印刷厂工作已满1年,但单位未安排其带薪休年假,因此要求单位支付“未休假工资报酬”。
仲裁部门经审理,裁决厂方一次性返还小陈2000元工资及“未带薪休假的工资报酬870余元”。裁决后,台历印刷厂不服,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确认厂方不应返还小陈2000元工资和带薪年假工资870余元。
厂方代理人表示,小陈已在2013年2月带薪休假5天,所以请求法院判如所请。但小陈反驳,至2013年5月,其在台历印刷厂工作才满1年,厂方却说他在2013年2月就休过带薪年假,这不符合事实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厂方在未确定损失数额等情况下,暂扣其2000元工资,没有法律依据。台历印刷厂在小陈工作满1年后,未安排其带薪休假,应支付小陈5天日工资300%的工资报酬。综上,法院支持了小陈的请求,驳回了厂方的诉讼。
工作一年就可休年假
我国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。条例规定,机关、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、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,享受带薪年休假(以下简称年休假)。
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。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。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,年休假5天;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,年休假10天;已满20年的,年休假15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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